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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电须知
发表时间:
2004-11-29 8:50:20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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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电申请。凡新装、增减用电、临时用电、暂停、停止、移表、改名转户、迁移地址、变更用电性质和终止用电均须到供电所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否则按违章处理。
2、新装、增加用电的用户,须在项目开工前到供电所营业场所申请并提供设计图纸及资料,以便审查是否符合电气规程和作验收接电依据。否则供电公司可以不受理送电业务。
3、装设电能表的场所,要保持宽敞清洁,不要堆放杂物,避免影响工作人员抄表和检查。
4、计费电能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由用户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和损失,照价赔偿,发现电能表字码不转、转盘倒转、接头松动、发热或不过电等情况,及时通知供电所处理。
5、用户应按供电所规定的时间交纳电费,若逾期不交电费者,加收电费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限电和停电。
6、为了安全用电,凡接用县电网电源的用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且一律使用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审验合格推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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