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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对用户交付电费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
2004-11-29 8:50:20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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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力工业企业的销售电能是实行先用电后付电费的特点,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收回电费和上缴,加速资金周转,“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明确规定用户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需加收滞纳金,并可停止供电。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月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如每次滞纳金累计收取总金额,照明用户不足五角者,按五角收取,电力用户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关于交费期限,目前华北地区规定对照明、普通工业和非工业用户,一般自抄表日起在十天内,规定3-10天(具体逾期的期限,各地可在细则中确定);对由银行结算划拨的用户自第一次签发划拨凭证日次日起一般在五天内为用户交付电费限期,如逾期不交者,即自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经多次催费仍不交者可停止供电,俟用户交清欠款与滞纳金后,应尽快恢复供电。如超过三个月仍不交费者,即认为用户自行销户,电费滞纳金应加收到拆表销户之日止,并继续追收欠费和滞纳金,必要时可依法起诉。由于用户欠交电费被停止供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负担全部责任。对拆表销户的用户,如欲继续用电,应将欠费与滞纳金交清后,重新申请用电,但应按新装办理。
对大工业用户和每月用电量在万度以上的较大非工业用户以及趸售用户,每月可按上月实际电费金额分次划拨,用户不得拒绝,(一般每月10日、20日各预收二分之一的计划电量)月末抄表后必须结清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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